纺织人下面的52个减税优惠政策你都了解么?赶紧收藏起来!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9]7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5.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7.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8.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6.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7.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18.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0.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1.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2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2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2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2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27.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28.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数据;
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9.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数据;
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0.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2.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3.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5.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6.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7.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40.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4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2、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2项收入免增值税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43、销售服务-金融服务7项收入免增值税
1、以下利息收入:
⑴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⑵国家助学贷款。
⑶国债、地方政府债。
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⑺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⑴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⑵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⑷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⑴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⑵银行联行往来业务。⑶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⑷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⑴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⑵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⑶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⑷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⑸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⑹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7、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44、销售服务-生活服务15项收入免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殡葬服务。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6、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8、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0、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1、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5、销售服务-现代服务6项收入免增值税
1、婚姻介绍服务。
2、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⑴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⑵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5、(重复)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46、销售无形资产5项收入免增值税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5、个人转让著作权。
47、销售不动产3项收入免增值税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重复)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8、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4项收入免增值税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随军家属就业
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了7个直接减免项目: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增值税减免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0、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减免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1、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减免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5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