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昨日,湖北省物价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和运行维护收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供气设施运行维护费定义和范围,明确指出2017年8月后供气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初装、开口和开户等一次性入网费用,但是城燃经营者应用户要求对业主专有设施提供如天然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等服务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同时,征求意见稿在规范政府收费行为方面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特许经营权名义随价或价外向供气企业违规收取费用,对于已经取消或免征的各种收费或基金,供气企业有权拒交。
去年本公号分享过湖北省五家燃气企业因垄断被重罚的案例,剑指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引起业内同行的激烈讨论。时隔一年,湖北省物价局发布征求意见稿,目的明确,燃气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网站
为规范供气设施安装及运行维护价格行为,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和运行维护收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7月6日-12日。
电子信箱:huanzichu@126.com
来函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5楼省物价局(环资处)。
邮政编码:430071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和运行维护收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6日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和运行维护收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天然气
工程安装和运行维护收费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结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和运行维护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指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发生的费用。
(一)城镇管道天然气公共供气设施,即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管网设施、市政燃气管网设施到建筑划区红线外的燃气设施,其建设安装费由政府或供气企业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二)业主共有供气设施,即建筑区划红线内业主专有燃气设施外,为保障用户正常用气而建设的所有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计量器具等。
1、新建居民住宅。业主共有供气设施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有关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建设成本,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商、供气企业或其他施工建设单位均不得向业主另外收取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等费用。
2、已建成居民住宅。业主共有供气设施需要安装或改造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等编制安装或改造计划并实施。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的,应当向业主、居民公开安装或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等信息,并经业主、居民依法表决同意。对由城镇燃气企业投入资金进行安装或改造的,可以合理计入配气成本。
3、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的业主共用供气设施和自建供气设施,其建设安装工程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费用由业主或产权人承担。
(三)业主专有供气设施,即建筑物内业主专有的供气设施,计量器具表尾阀以后的安装费由用户承担,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二、供气设施运行维护费。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规划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天然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可以计入天然气配气经营成本,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取费用。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2017年8月 日前,用户已缴交管道天然气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等费用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规定,不再返回用户。2017年8月 日前,用户与天然气经营企业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017年8月 日以后,供气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初装、开口和开户等一次性入网费用。
四、城镇天然气经营者应用户的要求对业主专有设施提供下列服务:天然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等,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其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由用户自愿选择。
五、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特许经营权名义随价或价外向供气企业违规收取费用。对于已经取消或免征的各种收费或基金,供气企业有权拒交。
六、本意见自2017年8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2017年7月6日
本文出处: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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