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qiaoqing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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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oqingyi 2023-10-05 1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8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雅培公司收购圣犹达医疗公司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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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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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6〕82号【发布日期】2016-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务院决定,根据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州)、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 交易成本。(工商总局负责)

  二、对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的省(区、市),在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时给予梯级奖补,用于职工分流安置,鼓励地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动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已进入培育期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提前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负责)

  四、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五、对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省(区、市),支持该省(区、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六、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及地方投资到位率高的省(区、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建设进度快而又缺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等,在中央、地方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省(区、市)推荐的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财政部负责)

  八、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优先支持,推进其行政区域内PPP工作,鼓励地方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在两年之内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区、市),优先将该地区水利建设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中央水利建设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州)、县(市、区),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负责)

  十三、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对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州),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中国制造2025”城市、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予以倾斜,促进其行政区域内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十五、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州),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优先支持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八、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十九、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用于搬迁安置区相关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一、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县(市、区)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二、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二十三、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州),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相应奖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四、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州)、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调动和激发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激励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简化操作,优化流程,防止增加地方负担。各省(区、市)要明确责任部门,统筹做好本省(区、市)组织落实激励措施的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奋勇争先,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激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激励措施的具体办法,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从2017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和国务院大督查、相关专项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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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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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6〕86号【发布日期】2016-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健全绿色市场体系,增加绿色产品供给,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是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培育绿色市场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中国制造竞争力的紧迫任务,是引领绿色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是履行国际减排承诺、提升我国参与全球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现实需要。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战略基点,充分发挥标准与认证的战略性、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全面提升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社会公众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完善顶层设计。着眼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统筹考虑资源环境、产业基础、消费需求、国际贸易等因素,兼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消费友好等特性,制定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一揽子解决方案。

  坚持市场导向,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和认证认可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作用,通过统一和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立并传递信任,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和结构升级。

  坚持继承创新,实现平稳过渡。立足现有基础,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合理确定市场过渡期,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选择,逐步淘汰不适宜的制度,实现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整合目标。

  坚持共建共享,推动社会共治。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政、产、学、研、用各相关方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多元共治,建立健全行业采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推动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在全社会使用和采信,共享绿色发展成果。

  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国际接轨。立足国情实际,遵循国际规则,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深化国际合作交流,维护我国在绿色产品领域的发展权和话语权,促进我国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的国际接轨、互认,便利国际贸易和合作交往。

  (三)主要目标。按照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统一标识的方针,将现有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到2020年,初步建立系统科学、开放融合、指标先进、权威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体系整合目标。绿色产品评价范围逐步覆盖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产业关联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领域及类别,绿色产品市场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绿色产品市场份额和质量效益大幅提升,绿色产品供给与需求失衡现状有效扭转,消费者的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四)统一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基于全生命周期理念,在资源获取、生产、销售、使用、处置等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中,绿色产品内涵应兼顾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低、低毒少害、易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健康安全和质量品质高等特征。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产品与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统筹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属性,科学确定绿色产品评价的关键阶段和关键指标,建立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

  (五)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开展绿色产品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编制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明细表,统一构建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子体系为牵引、以绿色产品的产业支撑标准子体系为辅助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参考国际实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一制定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识,并发布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六)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组织相关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评估,适时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避免重复评价。

  (七)创新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机制。优先选取与消费者吃、穿、住、用、行密切相关的生活资料、终端消费品、食品等产品,研究制定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鼓励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制定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的绿色产品评价团体标准,增加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市场供给。

  (八)健全绿色产品认证有效性评估与监督机制。推进绿色产品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认证实施机构对检测认证结果的连带责任,对严重失信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绿色产品监管方式,建立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和认证实施效果的指标量化评估机制,加强认证全过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开,使认证评价结果及产品公开接受市场检验和社会监督。

  (九)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和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产品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标准和合格评定能力建设,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和资质管理,培育一批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检测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绿色产品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清单、规则程序、产品目录、实施机构、认证结果及采信状况等信息。

  (十)推动国际合作和互认。围绕服务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内外绿色产品标准比对分析,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规则,提高标准一致性,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国际互认。合理运用绿色产品技术贸易措施,积极应对国外绿色壁垒,推动我国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制度走出去,提升我国参与相关国际事务的制度性话语权。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质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健全配套政策。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消费采购等环节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加强绿色产品重要标准研制,建立绿色产品标准推广和认证采信机制,支持绿色金融、绿色制造、绿色消费、绿色采购等政策实施。实行绿色产品领跑者计划。研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鼓励商品交易市场扩大绿色产品交易、集团采购商扩大绿色产品采购,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产品回收和循环利用。

  (十三)营造绿色产品发展环境。加强市场诚信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各职能部门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降低制度性 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绿色产品生产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快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改进服务和工作作风,优化市场环境,引导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参与,促进绿色产品标准实施、认证结果使用与效果评价,推动绿色产品发展。

  (十四)加强绿色产品宣传推广。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大力开展绿色产品公益宣传,加强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推广绿色产品优秀案例,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引导绿色生活方式,维护公众的绿色消费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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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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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秩发〔2016〕486号【发布日期】2016-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商务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商务部制定了《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6年12月26日

  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药品流通行业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行业。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促进药品流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药品供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商务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发展现状。

  “十二五”时期,药品流通行业规划发布实施,行业基础建设持续加强,管理体系日益完善,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增强,行业呈现出转型发展的新局面。

  行业保持平稳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持有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约为1.35万家,与“十一五”末持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4981家,零售药店门店总数达44.8万家,比“十一五”末增加4.9万家;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的企业达517家。

  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2015年,药品批发百强企业销售额占药品批发市场总额的比重从2010年的69%提高至86%;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率从2010年的33%提高至46%;形成3家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的全国性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和25家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区域性药品流通企业,行业集中度明显提升。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由2010年12家增加到2015年20家,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活跃。

  行业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发布《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等一系列行业标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人数从“十一五”末的4.3万人增加到21.8万人,为患者提供更为及时专业的帮助。制定“十二五”行业人才培训方案,累计培训从业人员2000余人,有力促进行业人才队伍素质改善。

  行业社会作用进一步增强。药品流通行业不仅满足了全国98万余家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需求,每年还通过零售药店直接服务130多亿人次,在保证药品供应、方便群众购药、服务百姓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全行业从业人数约534万,占城乡商业服务业就业人数的5%。医药物流和医药会展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软件开发、住宿餐饮等相关行业的发展。

  同时,行业发展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行业结构不合理。药品批发企业的供应能力总体上远大于需求,而在部分边远地区药品供应又明显不足;药品零售企业小、散问题仍然突出;行业集中度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流通现代化水平不高。现代医药物流技术尚未广泛采用,流通成本较高;中药材现代流通仓储设施缺乏,流通方式落后;药品供应链管理和信息化水平不高。三是行业服务能力不足。企业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有待提升;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品牌竞争力不足;药学技术人才缺乏,专业服务能力较弱,行业服务大健康的功能未充分发挥。

  (二)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阶段,是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和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药品流通行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药品和健康服务市场需求不断增长。未来5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提速、人口老龄化加快、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等,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和自我保健的需求将大幅增加,药品、保健品和健康服务的市场规模将加快增长。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随着公立医院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和分级诊疗的推进,我国医疗卫生投入将稳步增加,医疗保障水平将逐步提高,从而大大拓展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空间。

  药品流通转型升级需求更加迫切。从自身来看,药品流通行业需要迅速适应流通新业态、新模式的变革,有效满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从外部环境来看,“两票制”、“医药分开”等政策的实施以及“互联网+医药”等模式的创新,都对行业的转型升级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立现代药品流通体系为目标,以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为方向,以改善行业发展环境为着力点,积极推进药品流通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医疗卫生事业与健康产业的功能作用。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基本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网络布局优化、组织化程度和流通效率较高、安全便利、群众受益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

  具体目标:培育形成一批网络覆盖全国、集约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批发市场总额90%以上;药品零售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市场总额40%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率达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规划行业布局,健全药品流通网络。

  引导行业有效配置资源。按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人口数量和结构等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年度药品消费情况、药品流通企业数量、仓储物流能力、零售药店覆盖水平等信息,引导药品流通资源有效配置。配合相关部门优化药品物流、零售企业网点布局,做到网点布局与区域发展相适应、药品供应能力与药品需求相匹配,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构建遍及城乡的流通网络。积极适应“两票制”改革要求,逐步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配套补充的现代药品流通网络。支持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药品流通骨干企业,重点在物流配送能力薄弱的地区,整合、改造及新建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重点在城市便民商圈、新建社区、农村和边远地区延伸配送与服务网络,发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寄递网络优势,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做精做专,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

  提升行业集中度。鼓励药品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做强、做大,加快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经营。支持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发展采购联盟和药店联盟,采用联购分销、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组织化程度。鼓励实行批零一体化、连锁化经营,发展多业态混合经营。

  (二)提升流通管理水平,打造现代医药供应商。

  优化药品供应链管理。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完善药品供应链集成系统,向供应链上下游提供市场开发、价格谈判、在线支付、金融支持等增值服务及综合解决方案,加快向药品供应链服务商转型发展。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疾病谱变化及患者健康需求和消费习惯等数据信息,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分析和应用,为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判断市场趋势、调整产品结构以及医疗机构改进用药选择、加强合理用药,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撑,提高整个药品供应链的运作效率。

  发展现代绿色医药物流。支持药品流通企业推广使用射频识别、自动分拣输送、卫星定位等先进物流技术,发展上下游供应链紧密衔接、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物流成本经济的新型现代绿色医药物流。支持药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通过协同物流、共同配送等方式,实现企业间冷链资源互联共享。建设集初加工包装、仓储养护、物流配送及追溯管理于一体的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提高中药材物流的组织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推动实施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方便药品配送车辆通行。

  (三)创新行业经营模式,拓展行业服务功能。

  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药品流通领域广泛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丰富药品流通渠道和发展模式。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创新零售服务模式。在推进零售药店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和医保支付系统对接的过程中,鼓励具备条件的零售药店承接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引导建立首席药师制度,以抗菌药物为重点指导合理用药,着力提高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积极宣传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知识,提高公众对细菌耐药危机的认识。鼓励应用可穿戴医疗等新技术,发挥医师、营养师、健康管理师、护理师等专业人才作用,积极发展个人健康管理、疾病预防和慢病管理业务,构建“服务+商品”新业态。支持发展专业药房、药(美)妆店、“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倡导一站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推进医养结合,鼓励与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医疗用药服务。

  培育发展中介服务。培育市场中介机构,鼓励开展与医疗、医药相关的市场研究、管理咨询、价格监测、评估验证、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技术支持等中介服务。鼓励提供药品销售渠道、消费结构和区域分布情况等信息服务,以及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重点品种的市场运行监测和预警服务。鼓励搭建各类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行业信息交换与共享。

  (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升行业开放水平。

  提升行业利用外资质量。吸引境外药品流通企业按照有关政策扩大境内投资,参与国内兼并重组。鼓励国内企业与全球领先的跨国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学习借鉴国外同行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经验,全方位优化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提升自有品牌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支持企业对外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药品供应链国际分工,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医药市场,开展与有关国家的医药投资合作。充分发挥医药会展经济在开拓国际市场中的作用,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国际化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援助。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和认证体系,通过多双边谈判扩大中医药国际市场准入。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以医带药,扩大我国中医药市场规模,提高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

  (五)加强行业基础建设,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完善行业标准体系。指导药品流通行业协会提升行业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前瞻性,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建立药品流通编码规则或电子数据交互规范,逐步实现药品高效流转和全程可追溯。制订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能力分级评定。制订常用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和中药材包装、仓储、养护、追溯等相关标准。通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标识使用许可、执行情况监督等工作,引导药品流通企业贯彻行业标准。

  提升行业统计工作质量。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动态和新趋势,及时调整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制度。进一步扩大行业统计工作的覆盖面,将更多企业纳入统计直报系统,提高统计全面性和准确度。进一步缩短行业统计数据反馈周期,提高统计时效性。适时优化数据报送系统,加强行业统计人员培训。进一步强化行业统计数据分析与应用工作,充分挖掘数据信息内在价值,逐步实现行业内及相关部门间的统计信息共享。

  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组织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企业开展药品流通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加强对智慧型医药服务、医药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药品流通理论研究。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和国际培训,形成多层次的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专业型、复合型中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优化企业中高层管理团队。加强对供应链管理、现代物流、药学服务、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的教育,积累行业发展的后备人力资源。

  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信息完备的药品购销记录,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严格落实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加强药品效期和包装材料管理,规范过期药品等废弃药品及其包装材料的处置。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探索建立药品(中药材)信息化追溯系统,切实提升企业管理能力。结合转型升级进行组织架构变革,制订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服务水平评价和考核体系,形成自我激励机制。支持开展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努力打造品牌企业、品牌药店。鼓励老字号药店在保持传统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逐步健全药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药品管理法》修订,完善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政策,加快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落实行业管理职责,利用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各项商贸流通促进政策,积极支持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统筹财政、金融、规划、土地等方面地区支持政策,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医药物流网络和信息技术应用系统。

  (二)推进统一市场建设。

  完善药品流通领域市场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有序清理和废止在企业跨区域经营、合作商选择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药品定价、采购和支付机制,参与制订有关竞争政策,清除市场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

  (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虚假交易、伪造记录、虚构流向、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和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12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规范投诉举报的受理、移交、办理和反馈流程,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发挥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加强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的标杆企业。建立药品流通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公开,形成信息公开、分类管理、社会监督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完善药品流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和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

  (五)建立规划实施跟踪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实施责任,创新实施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规划或实施意见。建立对规划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价、问题反馈和总体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充分运用到政策制订、执行、督查和整改全过程。加强规划实施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按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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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7号 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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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文号】2016年第87号【发布日期】2016-12-3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77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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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8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雅培公司收购圣犹达医疗公司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向上滑动,查阅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 告

  2016年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雅培公司(以下简称雅培)收购圣犹达医疗公司(以下简称圣犹达)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7月4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9月6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10月6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小腔血管闭合器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处于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4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行业专家意见,对申报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雅培设立于1900年,是一家全球性医疗保健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主要从事药品、营养品、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等业务。

  被收购方圣犹达设立于1976年,是一家全球性医疗器械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明尼苏达州,主要从事心血管医疗器械等业务。

  2016年4月27日,雅培和圣犹达签署了《并购协议》,雅培将收购圣犹达全部股份。交易完成后,圣犹达将成为雅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在审核雅培和圣犹达在中国市场所销售的全部产品后,商务部发现,雅培和圣犹达在中国市场唯一存在横向重叠的产品为小腔血管闭合器。

  血管闭合是指在心血管微创诊断和介入手术中,血管穿刺点会产生腔孔,手术完成后必须闭合此腔孔以防止失血。通常情况下,血管闭合可以通过四种方式来实现,分别为人工压迫、闭合辅助器械、外科缝合以及血管闭合器。血管闭合器是用来闭合血管腔孔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通过将血管腔孔封堵物(如胶原锚)注射进血管内,利用其前端的伞形设计,暂时封堵住血管腔孔,同时利用动脉血管壁的弹性回缩作用,使血管腔孔缩小,前端的伞状封堵物被留在血管壁下层,并紧紧贴合在血管腔孔处以封住穿刺点,此时在体外稍加压迫即可达到闭合血管的效果。血管闭合器的使用显著缩短了术后卧床和住院时间,提高了患者的舒适度,并显著降低了血管并发症和静脉血栓的形成几率,与其他血管闭合方式具有明显不同。血管闭合器又以闭合直径8F(1F=1/3毫米)血管腔孔为界,分为大腔血管闭合器和小腔血管闭合器,其中小于或等于8F的血管闭合器为小腔血管闭合器,两者不可替代。集中双方仅在小腔血管闭合器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因此,本案将小腔血管闭合器界定为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小腔血管闭合器属于医疗器械类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之实行注册管理,经营者需要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因此,小腔血管闭合器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在中国小腔血管闭合器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交易将导致雅培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进一步增强。

  2015年,在中国小腔血管闭合器市场,雅培和圣犹达的市场份额分别为71.3%、23.9%,合计市场份额超过95%,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足5%;交易前的市场集中度指数(HHI)为5678,交易后为9086,市场集中度指数增量(△HHI)为3408。交易前相关市场已高度集中,本交易将导致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雅培的市场控制力进一步增强,而竞争对手的市场力量很小,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二)交易将消除相关市场最领先的两个紧密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审查表明,在中国小腔血管闭合器市场,雅培和圣犹达是最紧密的竞争对手,双方的产品性能相似,具有相近的客户群和相似的销售渠道,竞争激烈、互相制约。本次交易将消灭相关市场最领先的两个紧密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三)相关市场进入困难,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商务部注意到小腔血管闭合器技术含量较高,且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需要较长时间,短时间内在中国市场难以出现有竞争力的新市场参与者,无法对雅培形成有效竞争约束,难以消除此项集中所产生的竞争问题。

  (四)交易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交易完成后,雅培将拥有更强的市场控制力,存在提高相关商品价格或延缓价格下降、降低服务质量的动机,并具有实施上述行为的能力,从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综上,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小腔血管闭合器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最终将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将本案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了雅培,并与雅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于雅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方案,商务部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点从剥离业务的范围及有效性、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剥离业务买方的适格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雅培于2016年12月12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最终方案,以及雅培、圣犹达和日本泰尔茂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泰尔茂)于2016年12月6日签署的剥离业务《购买协议》,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小腔血管闭合器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雅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最终方案,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雅培和圣犹达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圣犹达的小腔血管闭合器业务。

  (二)严格按照《购买协议》向泰尔茂出售剥离业务并提供过渡期服务。

  (三)剥离业务于雅培收购圣犹达交易完成之日起20日内完成交割。自公告之日起至剥离业务交割完成,严格履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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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雅培在剥离业务交割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商务部提交剥离情况书面报告,并在其后每半年向商务部提交过渡期服务书面报告。

  雅培和圣犹达的前述义务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予以解除。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雅培于2016年12月12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最终方案,以及雅培、圣犹达和泰尔茂于2016年12月6日签署的《购买协议》对雅培和圣犹达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雅培和圣犹达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雅培和圣犹达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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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2016年第89号

  关于调整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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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89号【发布日期】2016-12-30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系列决策部署,顺应质检系统“管办分离”的改革方向,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外援助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将实行市场化的商检制度改革,现公告如下:

  一、 关于法定检验物资的检验

  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范围内的产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援外物资(以下简称法定检验物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工作流程进行出口检验检疫。

  二、 关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物资的检验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援外物资,将采用市场化检验方式,由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主委托社会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原则上遵循“产地检验、装运前核验和口岸监装”的基本原则。产地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向实施企业出具第三方检验合格证明;装运前核验和口岸监装合格后,检验机构向实施企业出具检验报告,实施企业向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全部物资在产地检验、装运前核验、口岸监装合格并由检验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通关验放、启运出境。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援外物资,可以免于检验:

  1.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2.单个供货企业所供物资总价累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援助物资(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已建成援外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4.援外成套项目项下产权属于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机械、器具以及施工用周转材料、临时设施材料; 5.按“已进口再出口”方式向生产厂家境内代理商或境内经销商采购的境外生产的援外物资; 6.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其有关规定认定质量具备保证条件,不需进行检验的援助物资; 7.因对外工作需要或产品特殊等原因,可免于品质检验的其他援外物资。

  三、关于社会化检验机构选定

  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物资,实施企业选定承担商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资机构; 2.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许可; 3.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及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的CNAS认可和CMA计量认证资质; 4.具备ISO/IEC17020检验机构运行体系认证; 5.应在实施援外物资检验的主要省份及主要港口设有分支机构或实验室,并承诺可在其他需实施检验检测的产地或采购地提供相应检验检测服务。 社会化检验机构选定的具体条件,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关于海关验放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提交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由商务部、紧急援助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机构出具),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监管方式为“援外物资”(代码为3511),且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

  五、检验和验放协调工作机制

  为更好地服务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做好援外物资检验和验放工作,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三家单位继续保留并完善有关援外物资检验和验放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如出现援外物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商务部和质检总局可联合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实施企业有逃避海关监管以及私自夹带非援外出口物资出境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海关各地监管部门将通过海关总署向检验及验放协调工作机制通报相关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或援外项目管理机构联系。

  联系电话:

  对外援助司:010-85093550,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010-68108030,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010-84000707。

  商 务 部海 关 总 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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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90号

  公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向上滑动,查阅全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16-12-31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现发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7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和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商务部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 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商 务 部2016年12月31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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