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sukai

深圳市多谷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多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sukai 09-02 125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当前社会高速发展,科技发达,信息流通,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生活也越来越方便。大数据作为高科技时代的产物,这一信息资产对于很多行业而言,是赢得竞争的关键。大数据也越来越多的融入到政府管理工作中,为政府履行职能锦上添花。

  近日,公交实时软件“车来了”涉嫌盗取“酷米客”后台数据,该公司5名涉案人员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一大规模、有组织、有分工、罕见的盗取数据方式在深圳互联网行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为大数据这一领域的产业保护敲响了警钟。

  非法入侵盗取大量数据

  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截至3月底,深圳市共有919条公交线路,15367辆公交车。在滴滴打车、优步等打车软件以“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疯狂占据市场的同时,一些公交实时软件企业也在悄然暗战。

深圳市多谷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多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酷米客”是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实时公交手机软件,用户通过该软件可获得相关线路的精准实时信息,包括车辆在途的公交实时路况,以及到站时间、到站距离等相关信息。“车来了”则是由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实时公交手机软件。据悉,目前,全国已有十几家研发实时公交软件的公司,而谷米科技公司和武汉元光科技公司为该行业内的“领头羊”。

  去年10月,谷米科技公司发现,其在北京的数据被“黑客”入侵并大肆盗取,仅北京服务器其中一个IP地址的访问量一天时间内达到一百万次以上,而正常情况下,热点地区一个IP地址的访问量一天应该在10万次以下。加之该公司的数据是经过专门设计的加密算法保护,并有验证数据来源的验证机制,普通人很难破解密码进入。该公司数据团队通过追溯IP源,了解到实施入侵的服务器在浙江省杭州市。通过第三方公司取得证据后,谷米科技公司立即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派出所报警。

  接报后,南山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并前往北京、杭州等地进行了实地侦查。在对武汉元光科技公司进行了地毯式搜索后,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并在该公司电脑中发现了非法获取的多个同行业公司数据。6月初,“车来了”创始人兼CEO邵某等5人被南山警方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予以拘留。

  6月底,刘某等5人被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为获取用户量实施入侵

  用户数,无疑是不少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谷米科技公司合伙人李黎明表示,该公司从2009年成立至今,为建立完善的实时定位大数据,在前期设备、维护、商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直接投入就有1亿多,至今已积累了5000万左右的总用户量,实时位置设备接入量超过2000万。而武汉元光科技公司却在无任何投入的情况下,雇佣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团队,从2014年至今,通过入侵后台窃取数据,抬高了谷米科技公司获取用户成本,使得用户数增长缓慢,初步估计损失超过5000万元。

  据业内人士分析,武汉元光科技公司之所以通过非法入侵获取数据,与该公司的运营发展模式有关。大部分互联网行业都是依靠天使投资,从天使人投资A轮到B轮有一年时间,要达到目标所需用户数,从B轮到C轮就要拿出行之有效的盈利模式,到了D轮就要获得盈利,再到公司上市。由于数据积累是个漫长的过程,“车来了”为实现预期目的,达到所需用户数,便四处疯狂盗取数据。

  根据公开信息,2013年至2015年间,“车来了”共计获得近亿美元的融资。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或将在投资圈引起不小的震动。

  呼吁重视数据信息安全

  近年来,非法入侵获取数据进行倒卖、或用于商业用途的案例屡见报端。随着该起互联网新兴行业中,少见的非法获取数据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出现,拉响了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保护的警钟。

  李黎明介绍说,该公司最核心的专利技术便是公交车到站时间预测方法,基于此,用户通过“酷米客”可精准掌握公交车到站时间,减少用户在站台盲目等待的同时,节省侯车时间。公司为获得这些大数据花费了大量人力、时间以及经济成本。如果任由其它同行盗取“酷米客”的数据,那么该公司之前的投入和付出也就付之东流,公司则难以生存下去。

  对此,记者于7月4日电话采访了深圳市智慧交通产业促进会副会长熊文贵。熊文贵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催生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依托互联网,获取用户资源,为创新发展奠定基础。深圳作为互联网创新发展前沿地带,“互联网+出行”等互联网服务企业不在少数,在不少互联网企业诞生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失败。因此,要做好互联网服务,诚信经营、数据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互联网行业才能有健康、稳定的发展,才能孕育更多的创新企业,互联网企业才能走的更远。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晓青于7月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传播越来越便利,很容易引起侵权纠纷。尤其在大数据信息网络时代,计算机网络数据信息是非常值得尊重和保护的财产,不得运用非法手段去盗取,而是应该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重要财产来保护,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因此,社会公众应提高数据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对数据信息安全予以尊重。

  法制网深圳7月7日电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