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关于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一条中,明确指出“给予税收优惠”,根据最新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给予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要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的增值税政策,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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