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qiaoqingyi

杭州网络安全马某某(杭州网络安全事件)

qiaoqingyi 02-18 110

  

-2017司考倒计时29天-

  本期的热点法律事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①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揭牌

  ②解读猥亵儿童事件

  ③我国首例人体冷冻引争议 “冷冻人”法律身份如何界定?

  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揭牌

  

  18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为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这意味着:中国涉互联网案件的集中管辖、专业审判在杭州揭开了新的篇章。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探索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诉讼,实现“网上纠纷网上了”。

  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

  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猥亵儿童事件

  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本条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修改前条文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杭州网络安全马某某(杭州网络安全事件)

  司法观点:

  1.强制猥亵罪中强制方式的认定

  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强制的方法,必须达到足以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使被害人丧失性自主权,沦为行为人满足其性欲的工具。

  我们认为,对于“强制”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在地铁上趁一女性不备,从背后伸手抓摸该女子的乳房,该女子反应过来后大声呼喊,男子随即逃离。该案中,行为人并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在其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提防,且该行为明显违背被害人意愿,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但是对于偷拍女性裙底,往他人手机上发淫秽信息或者打电话时讲色情语言等行为,因为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

  现实中,也存在非利用外在强制的方式实施猥亵的,譬如,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之际实施猥亵的;医生在就诊时以检查为名对病人进行猥亵的。此等情形,看起来貌似不具备本罪要求的强制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要么是因为熟睡中,不具有清醒的意识能力,要么是被害人对行为的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发现行为的真实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释与适用》, 时延安、王烁、刘传稿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对妇女进行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就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当然,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而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行为人偶尔偷剪妇女衣裤、用电话对妇女进行骚扰等。

  有人认为,犯本罪必须体现为手段的强制性,强制性地进行猥亵或侮辱行为,是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分的标志。我们认为,强制性不能仅指手段的强制性,而主要是行为本身违背妇女意志。本罪是在妇女不能、不敢、不知、不及反抗、防备时进行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行为的性质而不是手段的性质。如一定要认为只有采取强制手段才构成犯罪,那么,单纯用语言辱骂、或偷剪妇女衣裤或趁妇女不备而猥亵等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把是否采取强制性手段作为区分罪与非界的标准,区别本罪与非罪的本质只能是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册)》,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

  3.强制猥亵行为的认定

  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如杀害被害人或者亲友、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威胁以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方法,如利用熟睡、患病之机进行猥亵,将被害人麻醉、灌醉之后进行猥亵等。

  “强制猥亵”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实践中可以表现为抠摸、搂抱、手淫等多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对于强奸男性被害人的行为,应当纳入“强制猥亵”的范围,而不认定为强奸罪。

  (摘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冷冻人”法律身份如何界定

  2017年5月8日,山东济南的展女士在病床上停止了心跳和呼吸,医生宣布其临床死亡,但是这一次,却不能说她“永远离开了”。因为几分钟后,山东银丰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展女士实施了一场长达55个小时的手术——人体冷冻,展女士以头朝下的姿态沉睡在零下196度的极低温液氮。

  

  问题一:被冷冻的人到底是活着还是已死亡?

  这个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关系到她的丈夫能否再婚,她能否参与家庭财产分配等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表示人体低温保存究竟是属于医疗方案范畴还是定性为死亡后的遗体处置范畴,目前是存在争议的。“我认为,从主体大脑未死亡,以及未来存在救治希望的角度看,人体低温保存术应属救治范畴。”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维德则认为在这种低温保存状态下,被保存的人类似于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植物人,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或可以参照现有的监护制度解决。

  此前媒体报道中并未提及医院是否对展女士开具死亡证明,而死亡证明正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对此,周维德直言不讳地说:“如果未能得出死亡判断,那么对处于冷冻状态下的人体处置,就不能视之为对遗体的处置。这种情况下,处置被保存人的躯体,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的法律风险。”

  据了解,我国医学和法律目前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因此按照现行法律标准来看,展女士应该被认定为死亡。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龚波就认为:“这起中国首例‘人体冷冻案’,只是一个关于遗体捐献用于医学研究的案例。”

  问题二:冷冻人“死而复生”,法律身份如何确认?

  曹兴权教授认为,这里的“醒来”是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死亡后救治成功的结果。相关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应依民法一般原理处理。例如若配偶未婚,婚姻关系可比照死亡宣告后被宣告后死亡者又出现的原则处理。

  而韩骁律师则提出了一种新模式,即认定当事人已经死亡,所有法律关系终结,复活后的人可视为一个新生个体,重新开始构建所有的法律关系。

  “‘人体冷冻技术’会涉及到生命伦理、违背生命循环的自然规律等问题。但作为人类对生命追求的新技术来说,现在的医学技术还达不到‘起死回生’的程度,因此不用过于紧张、担心和粗暴打压,我们不应扼杀一项新生技术的发展。”龚波则认为,当下社会应当更加宽容的看待这一新生事物。同时他呼吁应尽早制定国家级的《遗体捐献条例》,以弥补此方面的法律空白。

摘自正义网、新华社、中国普法

整理 | 合合菌

  

明晚7:00

众合专辅中心辅导老师 王彬

给我们讲解刑法中的考点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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