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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这些政策在2016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始首次执行,这些文件规定扩大了加计扣除的行业及领域范围,简化了备案的手续,的确是方便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如下事项应该引起关注和重视:
1、未在公司账内核算的研发费用
能否加计扣除呢?
财税[2015]119号文中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本人理解是企业发生研发支出是要在公司账内进行核算的,并按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规定的格式设置辅助账,此处设置的辅助账仅仅作为税务机关备案留存资料使用。未在账内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的建议不要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太大了。
2、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企业提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有何作用?
对于公司来说项目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这也决定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关系公司产品战略,这当然需要公司股东会批准,这就是立项决议文件,只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的立项决议,公司研发机构才能付诸实施。
批准后的立项决议只是笼统的研发课题,具体的详细工作的具体落实,要研发部门协调公司的财务、人资及行政、仓库、车间等各个部门制定详细的研发项目计划书。由研发部门根据研发的周期,由人资部门协调安排人员、财务部门做好财务预算、车间及仓库及合作单位做好研发工作的配合。
3、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企业提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有何意义?
公司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活动都要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研发项目组来组织实施,成立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是实施研发活动的前提,当然了研发机构和项目组都是有具有一定专业的具有研发能力的研发人员组成,成立研发机构或组织,并提供研发人员名单对判断公司是否真实研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4、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中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如何把握?
依据97号文件规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何为专业人员?本人理解为具有理工科背景或学历的研发人员,强调大专以上理工科学历,会计专业人员,中文、工商管理等专业的人员不建议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研发专业人员。当然文化创意活动的除外。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从专业角度看,这里应该也是强调具有理工类学历背景的新进公司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这里强调的是技工,我理解应该是目前具有技工证的人员,比如,钳工,车工,压力容器工,叉车工,吊车工等这些人员,不包括普通的包装工,搬运工及食堂职工及门卫等。
5、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都规定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究竟按哪个文件执行呢?
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备案申报及备案管理中明确指出:(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此处意思明确的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文的规定。通过比较可以发现,76号公告和97号公告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资料备案资料差别并不大,详细见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
备案资料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备案资料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申报时提供)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6、为什么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一定要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呢?
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明确规定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要经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合同考虑经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是属于第三方证明的效力,一是杜绝企业通过同第三方签订虚假的委托、合作研发合同转移利润或虚增成本;二是借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进行判断是否具有委托合作研发的意义。
7、为什么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中规定加计扣除备案留存备查资料为何要求提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因为从财税【2015】119号文及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规定来看,跟以往的国税发【2008】116号文最大的不同是,不再强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专职研发人员,专用研发设备,甚至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国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放宽是配合国家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举措,这里要求企业在人员、仪器设备及无形资产涉及多用途归集情况下,要分别做人员工作记录,仪器设备及无形资产使用记录,并在研发及生产之间进行分配,可以选择按实际公式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分配方法的选择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材料占比、工时占比等。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除了文件要求的之外,还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文件中是比较简化和少的,但是在企业真实的研发角度考虑,更应该充实如下资料:
(1)公司研发项目费用预算及财政性资金使用说明
根据财税【2015】119号及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所以,企业加计扣除备案留存备查资料建议仔细核对公司的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情况,并做说明。
(2)公司本期研发费用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说明
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财税【2015】119号文件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中也对于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政策如何判断给出明确说明:“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针对以上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判断公司所属行业,并按97号公告规定的收入计算确认公司所属的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并做说明,研发费用支出扣除项目最好先经科技部门确认和鉴定,没有科技部门鉴定要由公司的科技人员,对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研发活动情况进行确认并做说明。
(3)公司研发分项目研发试验活动记录、研发情况效用说明及研发成果报告等
企业研发项目的研发过程所处阶段(包括项目前期、中期或项目后期),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研发的佐证资料:
a.项目方案论证、立项评审;
b.项目阶段(样品、小试、中试)测试报告、项目阶段评审;
c.项目研究成果:核心技术图纸和资料;
d.项目确认报告、样品试制报告;
e.新产品检测报告;
f.生产批文;
g.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
h.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
i.研究成果为新工艺的:需提供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等。
(4)实质性的创新证明(证明材料可以是以下任意或全部):
a.项目查新报告(项目立项时或申请鉴定时);
b.项目相关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专利说明书及摘要、附图;
c.行业权威部门的样品或新产品检测报告,公司对产品性能指标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说明;
d.软件著作权证书;
e.其他
(5)公司研发活动特殊收入的扣减情况说明
根据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中,很有必要对研发活动的特殊收入扣减情况做必要的说明,在账呢核算的按账内的数据直接统计。
(6)公司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建议准备)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是体现公司研发机构设置合理性的间接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体现在:
A.企业研发中心成立文件;
B.产品研发管理制度;
C.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D.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制度;
E.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办法
F.科技人才培养及引进机制
G.开放式的创新企业平台的构建
H.产学研合作协议
I.研发中心间接
J.研发设备设施清单及照片
K.其他证明企业组织管理水平材料。
(7)公司其他证明研发活动的资料
A.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B.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C.公司项目科技查新报告;
D.公司研发产品小试、中试等各个阶段的检测报告;
E.公司获得的国家、省、市级别的科技工程中心及技术中心证书批文等
F.公司新产品鉴定证明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G.其他资料
作者:中鸿宿迁分公司 梁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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