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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房产税纳税筹划,关于房产纳税你知道多少
- 2、税收筹划的案例
- 3、房地产税务筹划技巧
- 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房产税纳税筹划,关于房产纳税你知道多少
一、认识 房产 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 出 租房 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技巧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合理选择厂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可以看出,农村不属于征收范围,企业在组建选址时考虑到这一点,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在农村建立 厂房 不仅可以避免缴纳房产税,还可以节省土地购置费,而且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合理划分房产和其他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为只有厂房缴纳房产税,设备部分可免交房产税,所以要将厂房及设备分别形成固定资产,达到节税目的。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应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只要在会计核算中尽量把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室外游泳池、地窖、池、窑、罐等建筑单独记账,就可把那些本不用缴纳的房产税节省下来。
3. 仔细区分房屋和非房屋,正确核算房屋原值
税法还规定了征税的房产范围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出租人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对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应单独标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比如出租人即出租房屋也出租场地,即出租房屋也出租机器设备,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能分别列明房屋租赁价款和非房屋租赁价款的,只要就房屋租赁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企业将房屋及场地对外出租,是有税收筹划空间的。租金是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外出租房屋及场地的企业能否节税,确定租金大小是关键。因为房产税只对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征税,出租场地不交房产税。所以要将对外出租房屋及场地分别核算,达到节税目的。
4. 巧用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
房产税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两种计征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5. 税收优惠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范围
案例:
甲公司为一内资企业,分别在A省和B省拥有一处闲置库房,原值均为2500万元,净值同是1800万元。现有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A省闲置库房,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B省闲置库房,初步商定年租金均为180万元。其中A省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减除比例为30%,B省规定的减除比例为10%。经测算,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而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理由如下:
1)如果与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80×12%=21.6(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在此方案下,房产税可以从价计征,应缴纳的房产税=2500×(1-30%)×1.2%=21(万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仓储形式比租赁形式减轻房产税税负0.6(21.6-21)万元。所以应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
2)如果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80×12%=21.6(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在此方案下,房产税从价计征时的减除比例为10%,应缴纳的房产税=2500×(1-10%)×1.2%=27(万元)。两者相比较,采用仓储方式将增加房产税税负5.4(27-21.6)万元。
所以,应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税收筹划的案例
贴一个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专家陈萍生点评的筹划案
一个生产民用产品的客户,拟投资建厂扩大生产,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工业园购置15亩(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用于兴建5000平方米厂房。
按现行价格计算,土地购置成本(10万元/亩)需要150万元,厂房造价要400万元。
工厂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租金支出)。
该客户想在新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有90%的股份,另一股东占有10%的股份。
该客户目前可动用的资金为1000万元。
我提出了两种方案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一个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置土地,建造厂房,该客户出资900万元;方案二: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另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出资450万元。
厂房建成以后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方案需资金1000万元。
我给他作了如下收益测算。
方案一:1.固定资产(厂房)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按税法规定年允许计提折旧额:400×(1-5%)÷20=19(万元)。
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年摊销额:150÷50=3(万元)。
3.年应纳房产税:(400+150)×(1-30%)×1.2%=4.62(万元)。
4.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
以上支出合计28.12万元,利润总额为:500-28.12=471.88(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55.72万元。
预计净利润:471.88-155.72=316.16(万元)。
按其出资比例90%,扣除20%的“股利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316.16×90%×(1-20%)=227.64(万元)。
方案二:以个人名义建房,出租给公司。
按同一地段租金价格300元/㎡年计算,年租金5000×300=150(万元),公司无折旧、摊销、税金支出。
预计支付租金后利润总额为350万元。
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234.5万元。
按其出资比例,扣除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168.84万元。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方案二较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40.22万元,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16.16-234.5)×20%=16.33(万元)。
该客户向公司收取租金时,应开具房产租赁专用发票,按当地税率计算,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城建税7.5×7%=0.52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7.5×3%=0.22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1-20%)×10%=12(万元),应纳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合计应纳税金39.75万元。
租金净收益150-39.75=110.25(万元)。
按方案二计算,其个人年收益为168.84+110.25=279.09(万元),较方案一增收51.45万元。
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用地资源日趋紧张,工业用地价格及厂房出租租金不断上涨。
假定成立后的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能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适当提高租金价格,可加大成本及费用,将抵减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该客户带来更大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以个人名义建房,房屋未参与到公司经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即使公司业绩不佳终止经营,将厂房对外出租,也可保证其以后稳定的租金收益。
方案设计者单位:佛山利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家点评
文章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关键方面:一是将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转移为个人所得,避免了利润的重复纳税。
文章介绍,如果企业自己建造固定资产,则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可以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每年28万余元,而通过租赁方式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150万元,从而每年减少了企业利润120多万元。
同时,企业减少的利润转为个人租赁所得,该所得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将企业实现的需要按出资比例共同分配的税后利润,转为个人独享,扩大了个人所得,因而增加了个人实际收益。
该筹划方案符合税法规定,简便易行,适用性较强,对中小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但是,该方案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总体而言,相比方案一增加了营业税和房产税负担,因此,在实施方案二时,需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增加的营业税费和房产税费合计数,必须小于减少的所得税。
也就是说,房租的租金支出应该尽量大于自建资产的摊销税费。
同时,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资产出租租金的价格要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
房地产税务筹划技巧
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节省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和可用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效维护企业权益,使自身价值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常见的税务筹划技巧。
一、土地增值税筹划
(1)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正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规模非常主要。断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造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修建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动。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详细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断,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断标准进行公道的税收筹划。
①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实现后向客户收代替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终极用户,实施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防止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协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足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计划。如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领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配合建造写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下降了房地产成本,加强了市场竞争力。未来再做处理时,能够只就属于本人的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
(2)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容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其中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抉择恰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许可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贸易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取舍: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附权利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离核算增值额或不能精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在离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症结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节制在20%以内,以失掉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要害是降低增值额。
二、房产税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价计征就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从租计征就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于从价计征,因为它是按房产余值计税,所以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合理地减少房产的原值是房产税筹划的关键,香港六个彩资料。因而,会计人员要将可以同房屋主体分开核算的建筑部分尽量分开;而对于从租计征,房钱的大小直接决议了房产税的多少。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往往将水费、电费和房屋租金统统放在一起算入租赁价,这样就增加了租金,多交了房产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水费、电费等从租金中剔除,由承租人自己独立累赘,即使因为各种原来由出租人缴纳水、电费,也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为代扣代缴项目,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进行核算,从而减少应纳房产税的税基。
三、变房屋销售为股权转让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介入接受投资方的利润调配,独特承担投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发展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曾道人,则可以斟酌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技巧与实务
1、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
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2、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
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
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
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
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
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
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5、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三、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1: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
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案例2:甲企业位于某市市区,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游泳池、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10亿元,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100000×(1-30%)×1.2%=840(万元)。
方案二:将游泳池、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
应纳房产税=(100000-20000)×(1-30%)×1.2%=67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168万元。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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