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国有”和“私有”的绝对对立是近代以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派生物,也就是说是富豪为了取得自己通过财产支配社会的权力而进行的一种观念的建构,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并非历史的真实。现代的很多学者对古代土地兼并的灾难视而不见,无条件的歌颂地主豪绅,其实是通过否定历史来否认今天的国有经济、宏观调控,为私有化、私人资本,富豪权贵力量的膨胀鸣锣开道。】
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也是毛泽东时代史学界“五朵金花”之一,也就是在战国时代到清朝前期中国的土地是“国有制”还是“私有制”的问题。在这方面的相关争论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全国有论,就是从战国时代一直到清朝前期中国的土地所有制都是以国有制为基本形式,其理由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在整个古代社会,即使是一些人一定程度上拥有所谓土地所有权,包括官僚、贵族等等,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也无法抵制过国王或皇帝的决定权,如果是国王或皇帝想要处置他们的土地,地主官僚也是无法反抗的。所以这一部分人认为,在整个古代社会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都是国有制。代表人物是侯外庐、郑天挺。
第二种说法就是私有主体论,主要理论是在战国时代就逐渐由封建制的私田取代奴隶社会时期的国有公田。此后,无论是秦汉的授田制、曹魏的屯田制、两晋的占田课田制、西魏到隋唐的均田制,这些土地制度虽然是国家对土地的干预,但是都没有改变土地私有的实质。所以总的来看,整个封建社会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都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代表人物是胡如雷、邓广铭。郭沫若和范文澜事实上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介于前两种之间,这种观点认为,从战国秦汉的授田制一直到西魏隋唐的均田制是以土地国有为主体的,而从唐代均田制瓦解到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实现了向私有制为主体的转变,之后的漫长时期都是以私有为主体的,也就是说封建社会大致以安史之乱为界分为土地所有制以国有为主体和私有为主体两个阶段。代表人物是华山。
个人认为,想要弄明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首先要明确“国有”和“私有”概念的区分。“国有”和“私有”是相对的概念而不是绝对的概念,即使在今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号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如果是在战时或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由国家征收财产的,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要给予一定的补偿罢了,我们能够以这些理由否认他们财产的私有性,认为这些财产都是国有的吗?因为国家主权本身就带有对财产的干涉权,而在古代社会,国家主权与财产权的区分并没有这么清晰,既使是私有制也必然会有更多的国家主权的干涉在里面。
所以,我们不能把私有制设想为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干预的私有制,当然这种私有制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样的既使是国有制也往往有一些私人代理人通过管理权来侵蚀国家所有权的现象。所谓“国有”和“私有”的绝对对立是近代以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派生物,也就是说是富豪为了取得自己通过财产支配社会的权力而进行的一种观念的建构,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并非历史的真实。在古代社会判断土地是国有还是私有的标准,只能是土地是否可以转让或曰买卖,土地“国有”和“私有”的对立只是在这个层面上才有意义。
如果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就会发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争论中,第一种观点是最不合理的,因为它混淆了主权与所有权。第二种观点合理性是最高的,因为第二种观点把封建土地私有制视为一种有限的私有制,这也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汉书·食货志》指出商鞅“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范文澜认为,从鲁国“初税亩”,“用田赋”到商鞅“开阡陌”都是形成和承认了土地私有权,“战国时土地私人所有制已经确立”。郭沫若说,商鞅废除井田制,承认所有的土地可以私有和买卖,“战国时代,土地国有制已经破坏,土地私有制占了主导地位”。应该说,他们这种把春秋战国后土地可以转让或曰买卖视为土地私有制形成的标志的做法是比较合理的。
虽然古代社会尤其是唐以前的时期,国家的干预非常多,但是即使是在唐以前的时期,国家的干预也没有达到取代私人所有权的地步。以唐代均田制为例,均田制下政府虽然进行了一些土地分配,但总的来看政府分配的土地都是一些无主荒地,这种分配也是以不触动私人所有的土地为前提的。如果把均田制下整个社会的土地所有制视作一个体系。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国有土地处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体系的边缘,体系的中心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同时,均田制的调节也只是体现在每次战乱后的暂时性而不具备持久性,更具有持续性的仍然是私有制。
现在的一些学者突出战国秦汉授田制的作用,认为史籍中仍存在国家授田制的若干重要线索,后来出土的云梦秦简中也有秦在商鞅变法以后仍实行国家授田制的重要资料。田昌五等主编《秦汉史》认为“为田开阡陌封疆”是指“按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或十万顷的标准,以县为单位计算出土地总面积,除去山泽道路邑居,其余的耕地按良田一夫百亩的标准授予农民。授定之后,设立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袁林《论商鞅田制》也认为,商鞅变法后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说法不能成立,而是完善严密的田界系统,设立阡、陌、阡道、陌道,使随意改为田界变得十分不易,既保证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又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就目前战国秦汉出土竹简来看,这一时期土地买卖是大量存在的。授田制应该类似于唐代均田制,是国家在不触动私人所有的土地前提下的调控,而非普遍国有制。否则,我们也难以解释这一时期的土地兼并与农民战争。
到了宋代以后,国家的干预比唐代以前少的多,土地的私有性质也更加明显,像明代皇帝也不得不建立私人的皇庄来进行土地兼并。显然,如果土地普遍具有国有性质,那皇帝就没必要建立私人的皇庄了。所以宋代以后更难以说是国有制。因此,总的来看第二种说法是最合理的,第三种说法的合理性介于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
近几十年来,很多学者提出了另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古代是自耕农所有制,几乎不存在地主,还出版一系列否认地主对农民实行了剥削的“学术著作”。像人民大学一位学者的《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先证明地租都是“主产物”,“田头地角”不算,因此只有40%,然后说“佃户以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租及转佃、恃强、构讼、交‘湿谷’‘瘪谷’,直到暴力反抗和有组织的斗争等等方式争取尽可能多的所得;而且他们的努力显得相当有效,‘地主实际取得的地租只占与佃农约定租额的七八成左右’,因而,‘实际地租率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左右’”。总之,地主都是老实巴交的善人,佃户都是既无赖又凶恶的强者。按他们的逻辑,共产党和国民党搞得所谓“二五减租”(又叫“三七五减租”,就是把50%的地租率减低25%,达到37.5%地租率的标准),其实是提高地租,是地主欢迎佃户反对才对。这也代表了当前中国历史学界的倾向和水平。
地主里有没有善人,当然有。但一个人也许会背叛自己的阶级,一个阶级永远不会背叛自己的利益!解放前人均三十多岁的平均寿命只是一个冰冷冷的数字,而其背后却是一起又一起血淋淋的人间悲剧,成千上万婴儿饿死,成千上万的女儿被卖进青楼。而当时的很多有产者们甚至还拿出了自己积蓄来接济贫困的百姓,可是他们救得了一时,救得了一世吗?更遑论那些趁火打劫霸占穷人田产霸占穷人妻女趁机放高利贷的恶霸们。就像那些替黄世仁叫屈的文人说的那样,黄世仁的大部分行为是合法的。合法就是对的吗?有产者们制定的法律和社会秩序必然是站在保护他们阶级利益的立场之上。即使是所谓的善人,也同样对劳动者进行了体制性压迫。土改中的地主损失的只是土地和舒适的生活,而劳动者却不再对饥荒有恐惧,不再对未来没有希望,不必再担心到了灾年就要卖女儿去青楼,不必担心换不上高利贷就要上吊自杀。因此,土地革命和历史上农民战争对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是难以否定的。某些学者否定土地革命和历史上农民战争对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除了暴露了自己帮闲文人的特质外,其实是没有什么学术价值的。
值得深思的是,古代社会的主流观点虽然敌视农民战争,但是并未否定土地兼并的灾难,诸如“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之类的资料是很多的。现代的很多历史学者却连这些东西也一概不认,统统说成是文学式的夸张。文学界则更为严重,不像历史学界对地主阶级的评价还有争议,从90年代的《白鹿原》到今年的《软埋》,歌颂地主豪绅几乎成了至高无上的政治正确。中国历史上,好像还没有那个时代如此公开的吹捧豪绅。如果说优秀传统文化丧失了,恐怕传统文化中批判富豪的人民性一面丧失了才是真的,而不是现在一些人鼓吹的乡绅文化丧失了。君不见,很多地方黄世仁刘文彩式的乡绅早就复活了。
另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今天古代史研究的一些专家往往喜欢对封建社会国家的力量持批判态度,认为封建社会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起到破坏经济的作用,其实总的来看,封建社会虽然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但仍然存在着国有制与私有制的斗争。一般来说,国家干预的主要特点是抑制兼并、抑制豪强,如前面所说的授田制、均田制都有这个意味。从这个角度来说封建社会的国家干预应该是比较有利于劳动人民生活的。胡如雷的著作《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里就提到了这种观点。而他的这些观点在60年代曾经受到批判,认为是对封建国家进行辩护。其实,这种批判是有一些扩大化在里面的。因为好与不好只是相对的概念,判断封建国家的干预的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只能和没有国家干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情况进行对比。如果干预和不干预通通都否定,反而丧失了批判的深刻性。
同样,今天人对封建社会国家的力量的批判也是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其实是通过否定历史上封建社会国家的干预来否认今天的国有经济、宏观调控,为私有化、私人资本,富豪权贵力量的膨胀鸣锣开道。而今天很多学者反对土改,反对农民革命,也不过是因为他们在现实中站在了有产者的立场,本能地想要保护自己的利益罢了。也就是说,古代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表面上看上去和政治关系不大,其实某种意义上也是跟现实社会,尤其是和现实的经济与阶级状况有关系的。今天的人否定历史上封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积极性,否定地主所有制及其剥削,实际上也是一种现实政治的产物,而非历史的真实。
【鹿野,察网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