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个人权益与网络犯罪
——2016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述要
作者:王地
12月17日至1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犯罪学学会、腾讯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2016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在京举行。论坛主题为“数据、个人权益与网络犯罪”,来自高校、司法实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的3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刑法定位、新型网络犯罪与平台责任等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虚拟财产保护受热议
虚拟财产的概念、属性和定位一直是法律界的争议焦点,对于刑法界而言,主要是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之间,在网络上存在一定换算途径和交易机制。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变成为现实财产。对于虚拟财产,如果能够按照传统财产加以保护,就可以直接把虚拟财产视同财物,非法占有虚拟财产的行为就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或其他犯罪。关键问题在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确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表示,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中的财物。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的特质,具有占有、管理的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同时也具有价值性,虚拟财产与刑法中规定的财物三个特征相比,不缺少任何一个特质,因此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应当以侵犯财产罪论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刘明祥则有不同意见。他认为,虚拟财产不能理解为刑法上的财物,虚拟财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不属于盗窃罪所能侵害的财物,窃取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侵犯的也主要不是财产所有权,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将此种行为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会带来理论与实践上诸多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刑法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此应按照该条定罪,而不能按盗窃罪定罪。
刑法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个人信息保护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只侵犯公民的人身和民主权益,它还具有侵犯公共秩序、利益的特性。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也不应当只是限于非法获取、非法提供行为,还应扩展到非法利用的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不应当只放在公民个人信息处于产业链发展的情况下,对中间阶段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有必要对手段行为、方法行为定罪。在行为方式上,除了进一步解释非法获取、非法提供行为之外,需要对非法利用行为作深入研究。整合多方面数据形成具体描绘人身和财产信息的个人数据被侵犯,立法应当予以明确规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认为,从1997年至今,刑法中先后出现了信用卡信息、个人信息、身份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概念,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链条一直在拉长。但技术的进步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不断模糊化,期待通过刑法来为个人信息进行精准定义,既无必要也不合时宜。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中,要重视对信息持有者的不作为的评价。他认为,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积极主动地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大数据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是一种挑战。在这些大数据交易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交易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克制及交易平台第三方的监管。
新型网络犯罪的应对
伴着网络犯罪的变异与跨平台式的蔓延,法律界开始关注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型网络犯罪,如涉APP犯罪、刷单诈骗等。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佑海表示,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智能手机终端预装的第三方程序APP得到普及推广,相应产生涉APP犯罪,其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APP约网友见面,实施强奸。二是利用APP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介绍卖淫。三是进行诈骗。四是利用它把木马病毒植入进去,窃取信息,用信息再实施盗窃。五是侵犯商品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孙佑海建议,刑法学界要研究涉APP犯罪及其特点、犯罪方式,采取适当的刑罚措施。
美团网监察部总经理任奎介绍了刷单诈骗的表现形式。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而进行的虚假交易,来获取排名、销量以及其他利益,称为刷单诈骗。刷单诈骗的从业者大多是90后人员,有些是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这涉及社会价值观的问题,需要高校、媒体、企业加强宣传教育。他呼吁,对刷单诈骗,清理虚假商家、刑事打击、企业联防联治等综合治理手段必不可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凌认为,对于新型网络犯罪手段,要通过技术方法弥补漏洞加强惩治,同时要发出一定的提示,让行为人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网络平台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但如果网络用户自己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就不能把责任都推给网络平台。另外,如果多个监管者之间监管义务划分不当,而认为平台拒不履行网络监管义务要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划清用户、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各自的责任界限。
[责任编辑:李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