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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哪些
房产税计算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缴纳房产税 。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房产税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其他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但要注意:(1)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1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国发〔1986〕90号 )。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共有哪几种
房产税计税依据 两种: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 征收房产税 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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